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0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3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6批)
5.公告变更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