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矛盾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矛盾,在中国出现并不意外。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经之痛”。但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高发,甚至出现风潮,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回顾先发国家曾经的工运风潮,环视一些国家正在经历的劳资矛盾困境,众多教训和经验告诉中国,应对劳资矛盾既要审慎决策,更要积极而作为。
消解劳资矛盾,调处劳资纠纷,政府责无旁贷。这正是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责所在。首先,政府定位要不偏不倚,改“亲商不亲工”为居中调停,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其次,应对措施要科学得当,增加对劳资矛盾战略性、预见性、对策性的研究,增长调处经验;其三,要进退有度,分寸精准。
实际上,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的今天,要拿捏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分寸殊为不易,有时甚至比“走钢丝”还难。
各地主政者既要回应劳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资方的转型压力和现实承受力;既要考虑到劳动者对“地板工资”、“围墙管理”的耐受力已经达到临界点,也要预想到一旦短期内涨薪速度过快,劳动关系波动过大,导致资本外撤,技能素质普遍偏低的产业工人,将会出现更大的就业难题。在劳方诉求和资方诉求中寻找出交汇点,在劳方利益和资方利润博弈中寻找出平衡点,在资方的自决式管理和社会的人文发展中寻找出精神共振点,是一道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中统筹,在突出矛盾和多方诉求中斡旋的必答考题。
长久以来,中国飞速发展的前提和秘诀之一,是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这是13亿人民的最大利益。如何应对发展新阶段的“劳资博弈”,考验着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
应该清楚地看到,资方在利润充足的条件下,缺乏转型动力,甚至还会成为某种阻力。此时,劳方反弹和劳资矛盾的“后轮驱动”,从积极意义上看,正是深化改革、推进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新动力。
顺应“后轮驱动”的改革浪潮,各地主政者宜通过加强劳动立法、硬化执法力度、推动劳资集体协商、工会改革等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劳资之间的对话、沟通、和解,带领中国平稳渡过劳资矛盾高发期的发展节点,步入和谐劳动、和谐发展的新境界。
将社会成本计入工资标准
《瞭望》新闻记者在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企业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的“地板工资”没有考虑到工人的社会发展、社会成长需要。受访专家建议,将工人的“社会成本”计入工资标准。
今年4月底以来,深圳大学和深圳市总工会针对全市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行了摸底调查,发放问卷5000份。调查显示,当地农民工实际月收入在1300元~1700元之间。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说,农民工普遍认为,自己的收入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是造成自己不能体面工作和尊严生活的关键所在。
1994年就在广东打工的湖南永州人张黄勇说,现在很多人在结婚、生育后感觉生活水平迅速下降,没钱教育子女、赡养老人,也没钱买房子、创业。“现在企业支付工资就是让一个员工活下去,而不考虑这些工人融入社会、个人成长的需要。”
在江苏打工的周玉宝说,在自己月工资1000多元时,房价是每平方米1000元;现在月工资2000多元,房价却涨到了每平方米7000元。“一想到房价,我心里就发慌。按照这样的收入,买房只能是个梦了。”
“我们其实面临着两个生存压力:一个是企业工作的压力,只能不断努力才能保住自己的岗位,怕生病,甚至怕结婚;一个是社会大环境的压力,工人要地位没地位,要关系没关系,对未来的生活信心不足。”来自江苏盐城农村的农民工闵旭说。
“当前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关键在于改变收入分配比例。考虑到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当然工资标准’的现状,短期内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统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翟玉娟说。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当前我国部分沿海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仍有调高空间。深圳市总工会副主席张素芬说,国际上通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也认同这一标准。以此计算,深圳市的最低工资应该不低于1500元,远高于当前的1000元左右标准。
在专家看来,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打破现有的过于偏重企业经济成本核算、忽视员工社会成长成本的现状,让工人能够通过工资获得在社会上发展、成长的合理成本。
深圳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王鸿利说,以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包吃包住”为例,表面上看是一种福利,但实际上大幅压低了本应提供给工人的社会福利。而且工人一旦离开企业,这些所谓的“福利”就自然消失了。由于工人没有在劳动期间积累足够的收入,他们的社会生活压力全部转移到了政府和社会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