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关于2009年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标志着青海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启动。
据了解,2009年,青海省计划完成1.5万户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任务。《意见》明确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范围为:全省农牧区除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住房困难群众。2009年以西宁、海东东部农业区为主,同时对其他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住房困难群众相应做出安排。主要对象是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将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逐步推进,最终帮助所有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意见》要求,全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群众主体、政府推动,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科学规划、合理布局4条原则,强调要坚持规划先行,危房改造规划要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针对当地民族特点、旅游等资源特色和群众生活习俗,充分考虑地理地貌、自然环境和村落布局,因地制宜,防震避灾,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突出特色,努力达到“安全、节能、环保、实用”的要求。
《意见》指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部分组成。要引导困难群众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科学合理安排建筑面积,在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后,再逐步对住房条件进行改善和提高,不能贪大求全,防止因超标准超规模建房加重生活负担,形成新的贫困。组织开展机关单位、社会各界帮扶等活动,重点帮助特困户、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等无劳动能力家庭做好住房条件的改善工作,确保工程建得起,群众住得下,资金不浪费。
《意见》要求州(地、市)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严格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工程质量和资金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