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体认证中心:室外健身器材两成存在质量问题
发表时间: 2012-02-17来源:

“目前,全国各地的室外健身器材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不仅难以达到健身效果,还埋下了安全隐患。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拿出办法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正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的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冯建中对200多位参会代表提出了上述要求。他强调,大量室外健身器材遍布城乡的大街小巷、街道社区,深受群众欢迎、利用率很高,各地一定要把好事办好,决不能让这些惠民器材变成让百姓烦心的“钢铁垃圾”。

  设计生产先天不足

  保养维护无人跟进

  室外健身器材质量堪忧

  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组织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对部分省份的“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配建器材进行了质量检查,结果不容乐观。这次检查共抽查了北京市、青海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的28个县(区、市)、192个器材安装点的3529件室外健身器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器材722件,约占总数的20%。

  “这是个令人揪心的数字。”国体认证中心总经理侯力波解释,所谓重大质量问题是指“由于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器材失去主要使用功能,或存在易对人身造成剪切、挤压、碰撞等伤害的严重安全隐患。”

  检查报告显示,器材的质量问题表现在诸多方面:有的器材结构设计不合理,达不到科学健身的效果;有的器材标志牌含混不清,没有对产品功能特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提示;有的器材表面涂层质量不符合要求,漆面过早脱落或含有害物质;有的器材安装不够牢固或者器材间距过小,至于器材的零部件松动或缺失更是司空见惯。

  这些“问题器材”来自国内56家生产企业,其中获国体认证企业20家、未认证企业36家。令人意外的是,“黑名单”上包括了舒华(中国)、深圳好家庭、青岛英派斯、山西澳瑞特、北京体之杰等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室外健身器材生产企业,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不尽如人意。

  侯力波介绍,室外健身器材一般较为简易,科技含量较低,准入门槛不高,社会需求又很大,因而近些年很多小企业乘势而上、纷纷上马。目前,国内生产室外健身器材的厂家数以千计,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绝大部分是小作坊式的高能耗、低成本生产,缺少产品研发,剽窃抄袭成风。就算那些较有知名度的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大、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工艺粗糙等问题。

  政府购买时的一些行为偏差也加剧了产品的质量问题。在配置器材方面,国家体育总局只提供指导建议,地方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但有的地方缺少监管机制和透明度,一些企业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而不是将精力用于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还有的地方因一味追求安装数量而压低购买价格,导致企业竞相压价恶性竞争,但中标企业因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空间,故而使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阴招。

  此外,室外器材受风吹日晒雨淋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本就易损耗,而安装后使用方法不当、保养维护无人跟进,更是令器材质量问题雪上加霜。“重安装、轻养护”的现象在全国非常普遍,而经费是最大的掣肘。体育部门只有购买预算而没有养护经费,器材所属的社区街道也无力负担,生产企业又不会提供无偿服务,结果大量室外健身器材处于“三不管”状态,渐渐丧失功能、肢体残缺,直至报废成“钢铁垃圾”。

新的国家标准出台

  推动行业重新洗牌

  健身工程重建设更要重管理

  “新的国家标准已经出台,将对提高室外健身器材的整体质量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盛志国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 19272—2011)已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盛志国介绍,原来的标准是8年前制定的,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器材生产技术的制约,旧标准规定宽松,门槛过低,在规范生产、保障安全方面存在局限,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需求。新国标要求更高、规定更严,并参考了日本、美国、欧洲等国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新国标的实施,会使室外健身器材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大洗牌。”侯力波说,“以新国标衡量,目前国内尚无一家企业合格。对那些有社会责任感和远大志向的企业来说,新国标是一种动力,是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升级、不断壮大实力的一次契机。当然,对那些不思进取、滥竽充数的企业而言,新国标是一种压力,不少小企业很快将被淘汰出局。”

  对于器材安装完毕的后续问题,新国标专门新设了“管理与维护”章节,明确了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的主体为体育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并明确规定“采购方必须确保器材配置与使用环境、管理水平相匹配;在器材安装后要建立配套管理制度”,这些措施无疑将有力提升器材的维护管理水平。

  “今后体育部门在购买器材时,不应把经费一次性花完,而应预留一部分维修款。器材的使用单位也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一定的专项补贴。”侯力波说,“对生产企业,也要提出更高要求,在合同当中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安装时就对当地居民进行器材使用及维护的相关培训;在使用期内对器材定期检查,确保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等。”

  侯力波还建议,“可以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对供货商进行约束。比如,明确购买价格中包含产品和售后服务两部分,购买产品的款项在器材安装验收后即可支付,而服务款项则要在合同履行期间,依据其兑现承诺的程度,逐步支付或不予支付。”

  在冯建中看来,“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国家实施的惠民工程,不能变成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他说,“工程不能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只重建设、不重管理。这些设施能否发挥实效、能否让百姓真正受益,实际上是对地方官员政绩观的诘问。”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