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统建农民集中居住区 明令禁止利用集居区建设大搞房地产开
发表时间: 2009-06-30来源:
 日前,安徽省建设厅、国土厅、农委、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将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

  文件指出,安徽省内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管理主体,对本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负总责。安徽省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根据规模和布局,将分为三类:一类集居区,位于城郊、城乡接合部地区,应结合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或重点项目建设,依托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布局;二类集居区,位于镇周边、乡镇企业集中区域或人口集中的平原地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可集中到小城镇集聚建设;三类集居区,人均土地资源少及丘陵、山区等地区,可依托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小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主要解决群众居住分散问题。

  一类、二类集居区鼓励建多层公寓,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要本着优化用地结构、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避让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标准,3人(及以下)户,户均住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4人以上户,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公寓式住房建设按照农民的实际需要和规划的相关标准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主要采取自建、统建两种方式。自建型由建房群众选择住宅套型方案,确定施工队伍组织建设;统建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建筑材料、建设造价要向建房户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建房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无论何种建房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严格按图施工。对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定点放线等技术服务。建房投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自建房,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

  文件中对于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契机而大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作了明令禁止。农民在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房屋,要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各地将积极组织设计人员深入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积极推广《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房图集》和各地编写的农民住房设计方案,为建房农民提供多种户型设计方案,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气息。
责任编辑:和谐中国网